3.1 一般规定


3.1.1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固体表面火灾;
    2 液体火灾;
    3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4 电气火灾。
3.1.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酸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及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钠、镁、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物、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3.1.3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4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应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00Pa。
    3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密封条件,除泄压口外,其他开口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等在喷放惰性气体灭火剂前,应能自动关闭。
3.1.5 可燃物的设计浓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存在可燃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其他火灾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 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1.3倍灭火浓度,可燃物的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1.1倍惰化浓度。
    3 几种可燃物共存时,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者确定。
    4 设计浓度可按附录A取值。
3.1.6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类型、数量及其布置应使在防护区内的所有部位都达到设计浓度,并使喷放不引起易燃液体飞溅。喷头的安装,宜贴近防护区顶面,距顶面的距离不宜大于0.5m。
3.1.7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浸渍时间不应小于10min。
3.1.8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3.1.9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且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1.10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厂家注册数据。
    2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1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按被保护对象水平投影面四周外扩1m计算。
    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应根据厂家注册的喷头到被保护层表面距离或喷头射程、保护面积和流量(喷射速率)选择。
    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并使喷头喷射角范围内没有遮挡物。
3.1.1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试验结果增加喷射时间:
    1 对于需要较长的冷却期,以防止复燃的任何危险的情况。
    2 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
3.1.13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可采用组合分配系统。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和/或保护对象不应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多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确定。
3.1.14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在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时,或不能间断保护时,应按该系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1.15 管网计算的设计温度,应取20℃(293.15K)。
3.1.16 管网起点和管网起点压力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瓶系统设有定值减压装置时,管网起点取减压装置输出端,管网起点压力取减压装置额定输出压力,压力波动范围不得超过±2.5%;未设有定值减压装置时,管网起点取容器阀上游端,管网起点压力取中期容器压力。
    2 储罐系统设定值减压装置或调压(稳压)装置时,管网起点取定值减压装置或调压(稳压)装置输出端,管网起点压力取减压装置或调压(稳压)装置额定输出压力,压力波动范围不得超过±2.5%;未设有定值减压装置或调压(稳压)装置时,管网起点取输出阀上游端,管网起点压力取储存压力。
3.1.17 管道节点压力计算可按本规程第3.2.8条执行,也可采用厂家专用方法,但应经相关法定机构确认。
3.1.18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得小于厂家注册值。
3.1.19 减压孔板的结构形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其孔径计算可按本规程第3.2.11条执行;也可采用厂家专用方法,但应经相关法定机构确认。
3.1.20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不宜超过10台。当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条文说明
 
3.1.1、3.1.2 这两条内容等效采用了《气体灭火系统-物理性能及系统设计-第1部分:一般要求》ISO 14520-1和《洁净灭火剂灭火系统》NFPA 2001标准的技术内容,沿用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国家标准的表述方式。
    应该注意:凡纸张、木材、塑料、电器等固体类火灾,本规程都指扑救表面火灾而言,所作的技术规定和给定的技术数据,都是在此前提下给出的;也就是说,本规程的规定不适用于固体深位火灾。
3.1.5、3.1.8 这两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制定的。
3.1.9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制定。“外墙”是指比邻外界大气的墙。
3.1.10~3.1.12 ISO 14520-1-2006中未提及局部应用灭火系统,NFPA 2001-2008提及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但很原则。本条是参照NFPA 2001-2008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NFPA 12制定的。
3.1.13、3.1.14 这两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制定的。
3.1.15 当做系统设计、管网计算时,需运用一些技术参数。例如与灭火剂有关的气相液相密度、蒸气压力等,与系统有关的单位容积充装量、充压压力、流动特性、喷头特性、阻力损失等,它们无不与温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采用同一温度基准是必要    的,国际上大都取20℃为应用计算的基准,本规程中所列公式和数据(除另有指明者外,如设计用量,计算按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也是以该基准温度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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